(2017)云0824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景谷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吴林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谷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林蔓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515号原告:景谷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滨河东路法院东侧。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佳嵘,景谷县威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吴林蔓���女,1980年7月2日生,现住址不详。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景谷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林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景谷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口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景谷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景谷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谷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00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原告景谷XX装饰��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益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