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军科与陕西华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杰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华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军科,张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路60号天伦明珠1号楼4层403室。法定代表人:付江权,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科,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原审被告:张杰,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陕西华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军科、原审被告张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5民初6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陕西华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认为其住所地位于西安市××区,故本案应当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而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西安市××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