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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30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吕存累、师云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吕存累,师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106执30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盘工业区金牛路。 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该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吕存累,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师云霞,女,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存累、师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吕存累名下车牌号为新AXXXX海马牌小型轿车暂不能处置,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燕飞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林明雅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符秋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