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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周天瑞申请执行徐志文、潘国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天瑞,徐志文,潘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周天瑞,男,1986年5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徐志文,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潘国祥,男,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望谟县。周天瑞申请执行徐志文、潘国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周天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盘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徐志文、潘国祥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天瑞租赁款249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730元,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27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志文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贵E**号奥迪牌汽车;潘国祥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贵EZ号江淮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志文名下一辆车牌号码为贵E**号奥迪牌汽车;查封被执行人潘国祥名下一辆车牌号码为贵EZ16**号江淮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自2017年5月日至2019年5月日。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