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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安军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军,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755号原告:杨安军,男,1976年9月11日生,住河南省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太康,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建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阚全程,系该单位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号。法定代表人:顾建钦,系该单位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文,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有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原告杨安军诉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杨安军承担。审 判 长  陈书冉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人民陪审员  屈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