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袁其生与赵永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其生,赵永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632号原告:袁其生,男,1955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河瑞,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英,男,现年53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靖锐,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其生与被告赵永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袁其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袁其生负担。审判员 李中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