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林等申请执行林晓兵劳务合同纠纷车辆查封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李付忠,蔡成富,李付江,张宏雷,王强,伍昌旭,林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772号申请执行人:陈林,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峨乡棋盘村6组。申请执行人:李付忠,男,汉族,1954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峨乡东林村4组。申请执行人:蔡成富,男,汉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峨乡东林村3组。申请执行人:李付江,男,汉族,1956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峨乡东林村4组。申请执行人:张宏雷,男,汉族,1956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高板镇高龙村1组。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80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峨乡西街31号。申请执行人:伍昌旭,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峨乡东林村4组21号。被执行人:林晓兵,男,汉族,1983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双庆乡大堰村四组5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林晓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晓兵限期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晓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晓兵有奇瑞牌车辆一辆(车牌号码:川R6B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林晓兵所有的奇瑞牌车辆一辆(车牌号码:川R6B5**);二、被执行人林晓兵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先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