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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尚纯杰与高鑫用益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纯杰,高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字第152号申请人:尚纯杰被执行人:高鑫申请执行人:尚纯杰诉被执行人高鑫用益物权纠纷一案,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民终135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民终1356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万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