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行申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雪峰、范逸忻等与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雪峰,范逸忻,黄平,曾卫国,胡立新,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行申2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雪峰,女,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逸忻,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平,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卫国,男,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立新,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雪峰、范逸忻、黄平、曾卫国、胡立新因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行终5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雪峰等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法院管辖错误;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雪峰等申请人作为涉案居住小区的业主,对建设单位变更涉案居住小区的设计方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裁定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证明,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规土局)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虹规土业字[2015]第2号《规划业务通知书》,对上海珠江景峰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需要调整拟建二期项目设计方案的建设内容,提出九点意见,并要求落实上述要求后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雪峰等申请人以虹口规土局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被告,分别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虹规土业字[2015]第2号规划业务通知行为及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虹口规土局作出的虹规土业字[2015]第2号规划业务通知行为,系对涉案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建设内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不属可诉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针对该行为所作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亦不予审查。原审裁定驳回雪峰等申请人的起诉正确。雪峰等申请人申请再审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雪峰等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雪峰、范逸忻、黄平、曾卫国、胡立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宏伟审判员 吴俊海审判员 肖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