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韦小红与赖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小红,赖家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3250号原告韦小红,女,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婉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家伟,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小红诉被告赖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小红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15元,减半收取5558元,由原告韦小红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 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永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