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赵宏杰、李宏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宏杰,李宏群,李长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宏杰,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宏群,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李长万,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赵宏杰因与被上诉人李宏群债权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赵宏杰于2016年11月28日提出免交上诉费申请,但未予准许;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按照其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依法向其邮寄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但因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该邮寄通知被逾期退回,应视为赵宏杰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宏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余多成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