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卢金强与卢金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金强,卢金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1938号原告卢金强,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告卢金还,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金强诉被告卢金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金强于2017年5月22日以原、被告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卢金强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金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卢金强负担。审判员 韦松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