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冯某、卢方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财保58号申请人冯某,委托代理人冯志元,男,1979年4月21日生,住泗水县。被申请人卢方宝,男,1996年9月2日生,住泗水县。申请人冯某与被申请人卢方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卢方宝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于泗水县华延道路交通施救中心,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1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晋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元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