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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邱聪智与王文彬、哈尔滨市春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聪智,王文彬,哈尔滨市春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9民初724号原告:邱聪智,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被告:王文彬,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第三人:哈尔滨市春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银泰城F座23层2303室。法定代表人:董亚萍,职务总经理。原告邱聪智与被告王文彬、第三人哈尔滨市春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晖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邱聪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文彬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如约办理过户手续,完成产权及银行相关手续。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6日,邱聪智、王文彬在居间人春晖公司主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文彬将其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某小区房屋卖给邱聪智,房屋价款800000元。签订合同时,邱聪智向王文彬支付定金40000元,该款由春晖公司代管。此后,邱聪智、王文彬在对案涉房屋内物品进行清点后,邱聪智于2016年10月底对房屋重新检修维护后,入住案涉房屋。此后,邱聪智通过现金转账方式向春晖公司转汇78100元首付款。2017年1月16日,邱聪智、王文彬、春晖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田地支行办理房贷审核手续。2017年4月13日,春晖公司通知邱聪智、王文彬办理过户手续。此后,王文彬多次明确表示房子不卖了,拒不履行房产办理相关手续,故邱聪智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争议标的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如约办理过户手续,完成产权及银行相关手续的行为,应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王文彬的户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经查明,王文彬的户籍所在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佳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