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美居雅灯饰厂与义乌市创勋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美居雅灯饰厂,义乌市创勋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067号原告:中山市古镇美居雅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北海五岭工业区。经营者:杨旭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玲玲,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创勋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留雅小区**幢*号。法定代表人:陈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古镇美居雅灯饰厂诉被告义乌市创勋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古镇美居雅灯饰厂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美居雅灯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美居雅灯饰厂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沈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