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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5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金容、钟竹根、杨钰铭与朱丽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容,钟竹根,杨钰铭,朱丽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933号原告:吴金容,女,汉族,1952年8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回乡。原告:钟竹根,男,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回乡。原告:杨钰铭,男,汉族,2005年3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回乡。法定代理人:钟竹根,男,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回乡。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成都市成华区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丽,女,汉族,1982年5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容、钟竹根、杨钰铭诉被告朱丽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金容、钟竹根、杨钰铭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