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金容、钟竹根、杨钰铭与朱丽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容,钟竹根,杨钰铭,朱丽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933号原告:吴金容,女,汉族,1952年8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回乡。原告:钟竹根,男,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回乡。原告:杨钰铭,男,汉族,2005年3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回乡。法定代理人:钟竹根,男,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回乡。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成都市成华区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丽,女,汉族,1982年5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容、钟竹根、杨钰铭诉被告朱丽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金容、钟竹根、杨钰铭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