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汤某与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797号原告汤某,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兰某,男,51岁,汉族,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汤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利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志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