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5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阳与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沈阳青年大街店、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沈阳青年大街店,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260号原告:刘阳,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沈阳青年大街店,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8号。负责人:李河涛。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104号。法定代表人:王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诉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沈阳青年大街店、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阳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阳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曼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