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9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世秀与陈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秀,陈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1民初9484号原告:王世秀,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波,系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秋,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王世秀诉陈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陈秋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秀及其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王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秋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在开庭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身份信息系原告提供。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世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陈秋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现金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急需资金多次催收被告还款,但均无果。现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陈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世秀通过朋友杨长容介绍与被告陈秋认识,后被告陈秋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现金20万元,2015年3月19日,原告王世秀从银行取出现金20万元出借给被告陈秋,被告陈秋收到原告王世秀20万元现金后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王世秀现金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借款人:陈秋(签名)2015年3月19日。”借款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我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原件一张、银行客户对账单两张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载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秋向原告王世秀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利息,原告请求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陈秋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世秀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6年12月7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艳霞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晓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