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7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马明兵、陈华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兵,陈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791-9号申请人:马明兵,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陈华军,男,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华军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华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华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兆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