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安徽派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万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派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万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派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官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231910(1-1)。法定代表人:朱向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万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江淮汽车配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90133982X。法定代表人:于宏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派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万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安徽万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愿意以其座落于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金岗大道与瑞丰大道交叉口东北侧的1号楼(二层)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产权长房字第××号,占地面积579.3平方米)作价100.72万元、2号楼(一层)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产权长房字第××号,占地面积1759平方米)作价93.87万元及证号为皖(2016)长丰不动产权第0005286号中的面积为3410.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价60.36万元,上述房地产共计作价人民币254.95万元(详见安徽金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皖金房估字[2017]045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江西省中核测绘院不动产测量报告)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派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抵偿被执行人安徽万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安徽派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部分债务。不足部分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安徽万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座落于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金岗大道与瑞丰大道交叉口东北侧的1号楼(二层)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产权长房字第××号,占地面积579.3平方米)作价100.72万元、2号楼(一层)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产权长房字第××号,占地面积1759平方米)作价93.87万元及证号为皖(2016)长丰不动产权第0005286号中的面积为3410.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价60.36万元,上述房地产共计作价人民币254.9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派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抵偿被执行人安徽万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安徽派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部分债务。不足部分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派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