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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田延平与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延平,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初55号原告田延平,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白波,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元兵,系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科副科长。原告田延平因认为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延平、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阎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元兵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当庭表示愿意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当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延平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延平负担。审 判 长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谢 群人民陪审员  谭言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