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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与什邡市腾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什邡市腾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845号申请人: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被申请人:什邡市腾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师古镇北大街东段。原告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什邡市腾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什邡市腾辉建材有限公司价值115836.4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以其银行存款115836.4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836.4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