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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周思锋与邹献峰、管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思锋,邹献峰,管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862号原告:周思锋,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邹献峰,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管春荣,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周思锋与被告邹献峰、管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思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1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家庭住址不明确,被告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思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收取,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