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邵旭林与杨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旭林,杨忠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2410号原告邵旭林,男,1958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杨忠武,男,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邵旭林与被告杨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邵旭林、被告杨忠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旭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元,并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12月3日从原告处借人民币8000元(用来偿还别人),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定于2016年3月15日前还款,此款至今未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不但不还,还威胁、打骂、恐吓原告,并且给原告出借条当天(2016年农历正月出八九这几天)夫妻两人密谋后,去办理假离婚,被告早已无偿还此借款之诚���,故向人民法院提出告诉,请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杨忠武辩称,我的确欠原告钱,欠款属实,欠条也是我出的,但是我目前没有能力偿还。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日,杨忠武向邵旭林借款3000元。2015年12月4日,杨忠武向邵旭林借款5000元。2016年1月份,杨忠武为邵旭林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3月15日偿还此款。现杨忠武至今未偿还此款,邵旭林向法庭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杨忠武为原告邵旭林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杨忠武逾期未偿还此款,现原告邵旭林主张权利,被告杨忠武应及时给付欠款。原告邵旭林与被告杨忠武未约定利息,故原告邵���林主张的利息应从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〇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忠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邵旭林借款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此款偿还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00元由被告杨忠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学代理审判员 沈振宇人民陪审员 陈玉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