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任本朝与重庆同聚福(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同聚福(集团)有限公司,任本朝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同聚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545377R。法定代表人:刘学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本朝。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六,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同聚福(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本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同聚福(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同聚福(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同聚福(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重庆同聚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青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赖生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