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恢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温大刚、王其辉、郝占阶、刘海涛债权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7)鲁0685执恢312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的与被执行人温大刚、王其辉、刘海涛、郝占阶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999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温大刚、王其辉、郝占阶、刘海涛债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