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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柳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岩,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0年7月因犯猥亵儿童罪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岩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柳岩窜至威海市环翠区东城路张大娘重庆小面馆,翻墙进入室内,盗窃肖学菊人民币1000元。2、2016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柳岩窜至威海市环翠区公园路燕喜堂药店,用石头砸碎玻璃门后入室,盗窃人民币10元;后又在该路段的立健药店,采用同样手段,入室盗窃人民币50元。2、2016年9月18日晚,被告人柳岩窜至威海市环翠区崂山路燕喜堂药店(戚家庄店),用石头砸碎玻璃门后入室,盗窃人民币1200元。综上,被告人柳岩盗窃4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2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柳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岩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柳岩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柳岩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柳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柳岩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肖学菊人民币1000元、威海市环翠区公园路燕喜堂药店人民币10元、威海市环翠区公园路立健药店人民币50元、威海市环翠区崂山路燕喜堂药店(戚家庄)人民币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海英人民陪审员  徐承华人民陪审员  丛日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