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舞钢市如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市如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86号原告舞钢市如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龙湖佳苑15号楼1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554225674U。法定代表人:李小方。被告袁某某,女,199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钢市如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舞钢市如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钢市如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袁某某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闫红伟审判员 蔡卓琳审判员 曹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