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1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远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法斯克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远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法斯克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初11279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远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仓桥开发区第72号C62座(松新经济城)。法定代表人:赵爱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云,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法斯克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47号。法定代表人:房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民,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远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控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法斯克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斯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远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云、法斯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民、周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法斯克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原告发出的《关于解除的通知函》(以下简称解除函)无效;2、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509457.05元;3、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210147.3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以299309.75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2日,原、被告就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园DHC能源监控自控系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能源中心监控自控系统工程,合同金额为8622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4月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增补合同》(以下简称增补合同),约定了增补的内容以及增补合同价款为241800元。2015年5月,因配置清单调整,原、被告通过邮件确认原合同金额由862200元调整为801460元,此外,因被告对工程内容进行变更,原、被告通过工程变更签证单对工程变更的内容进行了确认,并明确相应增加的费用分别为22510元、50720元、56400元、8750元和15599元,合计153979元。因此,该工程的结算价款应为1197239元。2015年9月25日,原、被告以及监理单位连云港智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管理公司)三方确认涉案工程安装施工于2015年7月15日完工,且安装合格。同年12月10日,原、被告及智信管理公司确认该工程验收合格,自控系统、监控系统以及门禁系统符合要求。同日,被告开始使用施工合同及增补合同涉及的监控自控系统,并于2016年6月10日起使用工程变更签证单所涉及的取水泵站2台水泵机组接入自控系统。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在工程竣工报结算,审计完成后一周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留5%作为质量保修金。工程竣工后,被告委托江苏诚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咨询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核,但由于被告原因导致诚信咨询公司迟迟未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配合诚信咨询公司完成结算。被告在2016年10月11日收到该律师函后,不仅不办理工程结算,反而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函,告知原告解除涉案合同,并不予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627920元。原告认为,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拒不支付合同价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反诉原告)法斯克公司辩称,对于原告陈述的工程总价款1197239元以及已付工程款627920元均无异议,但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案涉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远控公司并未报送正式竣工验收材料,尚未正式验收,至今也无法投入正常使用;被告解除合同既符合合同约定,又符合法律规定;远控公司因其违约行为,给法斯克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截至目前,法斯克公司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依据合同约定,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条件不成就。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法斯克公司依据上述事实提出反诉请求如下:1、法斯克公司向远控公司发送的解除函有效;2、远控公司赔偿法斯克公司各项损失合计675476元。反诉被告远控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不达标的事实,反诉原告提出的质量问题超出了合同的范围,反诉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2日,远控公司(甲方)与法斯克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园DHC能源中心监控自控系统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该工程位于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园内,工程款总额为862200元;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为胡秋平,职务为现场工程师,乙方的项目经理为黄海杰;招投标文件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各专业人员不得变更,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若有变更,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项目经理必须保证每天8小时以上,每周不少于5天在现场组织施工,如发现项目经理一周有三天不在现场,每发现一次罚5000元人民币,连续5天或3个月内累计10天(法定休息日除外)不在现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离开现场需征得发包人的负责人同意(第7条);不可抗力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工(非承包人的责任),工期顺延,费用不调整(第13.1条);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国家和南京市市政质监部门有关规定明确要求中间验收的部位,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对各部位验收。验收必须在48小时前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发包人在48小时内参加验收。此外,发包人有权要求对本工程任何部位进行验收(第15.1条);本工程招标采用固定单价,暂定总价,工程结束后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第23.2条);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工程施工设备及人员进场开工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2、主要设备到达现场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3、工程施工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5、工程竣工报结算,审计完成后一周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留5%作为质量保修金。6、质量保修金在相应质量保修期满后一周内付清(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第26条);合同工期按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自报工期执行,如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照合同工期每延误一天赔偿5000元,最多不超过合同价的3%,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中标单位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本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为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如达不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承包人无条件返工,直到达到标准为止,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并按照合同价的5%支付赔偿金(第35.2条);工程分包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并征得发包方同意(第38条);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承包人所承担的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具体质量保修内容按国家规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之日起算;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质保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需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漏水漏气、爆管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直埋保温管敷设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5%,不计利率,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一周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上述合同签订后,远控公司进场进行施工,因部分施工内容调整,双方于2015年5月通过邮件方式对施工内同及合同及价款进行核对,并最终确定工程价款为801460元。2015年4月3日,双方签订增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241800元,付款方式和时间同施工合同的约定。2015年5月26日,双方签订工程变更签证单(一),确认价款为22510元。2015年12月19日,双签订工程变更签证单(二)、(三)、(四),确认价款分别为50720元、56400元、8750元。2016年6月6日,双方签订工程变更签证单(五),确认价款为15599元。2015年4月20日,法斯克公司向远控公司发出通告函,主要内容为:贵司依约应于3月31日前完成全部施工工作,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我司监控室改造拖延整体施工进度,双方协商将竣工日期延至4月30日。贵司于4月7日向我司提交整体的施工计划,迄今为止,贵司仍有大部分工作未完成。按照合同约定,贵司委派的项目经理(黄海杰)必须保证每天8小时以上、每周不少于5天在现场组织施工,但自项目开工以来,该项目经理在现场出现总数不足3天,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我司将按合同约定出具罚款单,若该项目经理再不出现,我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远控公司随后对此发出答复函,主要内容为:1、关于大屏幕事宜,希望贵司能签订关于大屏幕的增补合同,以便我司正常完成增补合同的内容。2、门禁及管道开孔机能量计算安装工作于4月28日前完成。3、关于没有更新施工计划的原因,由于三个用户站的施工条件未具备,所以我司无法明确用户站施工的日期,同时造成人工浪费,希望贵司能尽早协调好三个用户站的施工时间,以尽快完成施工及调试工作。4、由于施工难度比较大,涉及的专业又多,既繁又杂,希望贵司能体谅困难,并给予支持。5、关于项目经理到场时间的问题。我司项目经理一直在关注此项目,前期阶段一直在现场,但是由于后面施工进度不理想,都需要多方协调的问题,我司安排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至少2人在现场负责协调和工作,项目经理明天会到现场工作,望理解。2015年5月11日,法斯克公司再次向远控公司发出通告函,主要内容为:贵司应于4月30日完成所有施工和调试工作,但迄今未完成。未完成工作如下:1、迟迟未给新更换的电动阀接线,迄今仍有电动阀线路未连接好。2、贵司未及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及时查看各测点安装位置处是否漏水,5月11日发现几个用户站压力传感器处漏水。3、能源站一期门禁未安装妥当,无法正常开启门窗。4、监控画面质量做的太差,希望尽快完善,以免影响到后期调试。5、很多监视点探测角度有较大偏差,需要重新调整。6、贵司委派的项目经理(黄海杰)应每天出现在调试现场,但我司未见。综上,贵司对该项目未能给以充分的重视,导致该项目进展缓慢,望贵司对以上各项在本周三前给予切实回复,并明确最终竣工日期。同时我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对贵司拖延工期的违约行为追究相关责任。远控公司针对上述通告函发出答复函,主要内容为:项目已转入系统联合调试阶段,前一阶段的施工及点位测试已经完成。1、关于电动阀的问题,我司在5月10日已经完成,我司也是积极配合贵司的工作。2、5月9日补水的时候可能没有及时通知我司相关人员,传感器渗水的问题我司第一时间发现后,由于现阶段无法放水,我司及时想了各种方法去处理和解决,现在做了补救措施,目前正在观察中。3、门禁问题已经解决。4、人机界面问题,我司已邀请专业的绘图工程师参与了画面的制作,相信会逐步完善。5、摄像头的问题已经调整好,但是今天又发现有人故意动了摄像头的位置。6、关于项目经理问题,我司安排了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至少2人在现场负责协调和工作,项目经理周一会到现场,进行工作,望贵司理解,项目经理会在每个阶段及节点的时候去现场。工程施工期间,智信管理公司多次向远控公司发送监理通知单,提出的主要问题集中在管理不规范、质量不达标、工期拖延、项目经理不到岗等方面。2015年12月10日,智信管理公司出具的监理备忘录记载施工现场如下问题:1、现场管理机构不健全,项目经理黄海杰仍未尊重监理单位联系单及备忘录意见,不能在施工现场指导施工,引发多次质量事故,给建设单位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2、资料仍存在上报不及时的现象。3、项目经理无故不参加工程例会。4、所使用原材料,在未经报验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使用,造成在工程调试过程中出现多处漏水或出现掉线现象,给工程带来诸多隐患。鉴于上述情况,我方经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郑重向贵方澄清以下事项:1、关于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违规现象,且对监理单位口头指令及书面指令置之不理,我单位要求暂缓工程验收,并停止支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完成经验收后,待质保期结束,确定不存在质量问题后,再行支付工程尾款。2、关于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黄海杰长期不在现场严重的违规现象,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给予施工单位罚款55000元。并要求远控公司给予本项目切实重视。3、建议建设单位约谈该施工单位领导阶层给予郑重警告,并作出相应处罚。2015年9月25日,智信管理公司在工程安装验收报告中签字,该验收报告的内容包括:1、管线敷设,要求是管线走向是否合理,安装是否规范。2、变频水泵控制柜安装,要求是安装是否牢固、美观、规范、安全。3、末端传感器、摄像头、门禁安装,要求是安装位置是否准确可靠,安装是否规范、安全。4、电视墙,要求是安装位置是否准确可靠,安装是否规范、安全。监理单位在报告中写明“现场检查符合要求,此验收只限于安装施工”,建设单位在该报告中签字并写明“安装验收基本符合要求,软件方面有待完善”和“安装验收基本符合要求,同意监理意见”。2015年12月10日,远控公司向涉案工程监理单位智信管理公司报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申请对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园DHC监控自控系统工程进行验收,智信管理公司意见为预验收合格,可以组织竣工验收。该报审表备注栏注明: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收到本报审表14天内签认预验收意见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或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后重新报审。同日,智信管理公司及法斯克公司均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字同意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自控系统、监控系统和门禁系统。其中智信管理公司在门禁系统调试验收表中的具体验收结论为:现场测试运行正常,建议对运管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培训,确保系统正常的运行及保养;法斯克公司的验收结论为同意验收。在自控系统调试验收表和监控系统调试验收表中,智信管理公司和法斯克公司的验收结论均是同意验收。2015年12月31日,智信管理公司向法斯克公司出具的工程联系单记载:由远控公司负责施工的监控自控系统工程,在工程预验收试运营期间,仍存在下列问题:1、系统界面自动缩放功能未实现。经多次维修调试后,至今未能实现实质性完善。2、能耗分析功能尚不完备。目前仅有简单页面反映,但尚不具备分析功能。3、远程自控功能一直未能实现。4、数据传输不稳定,即便在最基本的可视化层面上,也经常出现数据掉线现象,数据传输时常中断,至今无法给出稳妥的解决方案。5、探头采集数据不准确。大部分探头采集数据与实际数据相差较大。该系统在2015年12月10日预验收后,仍存在诸多问题,且施工单位解决问题非常缓慢,不能及时响应。鉴于上述种种原因,整个系统达不到验收的标准,目前尚未正式验收,监理单位建议贵司暂停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根据合同约定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因法斯克公司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2792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付。远控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法斯克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法斯克公司于收到函件后三日内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7990元,并要求法斯克公司在收到函件后三日内配合诚信咨询公司完成工程结算,并在结算完成后一周内向远控公司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否则远控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2016年10月24日,法斯克公司向远控公司发出解除函,称远控公司未对工程进行施工和完善工作,故法斯克公司与远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自远控公司收到解除函之日起解除,同时法斯克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追究远控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法斯克公司将不予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远控公司违约责任及远控公司给法斯克公司造成损失的权利等。庭审中,法斯克公司明确其损失包括:1、2015年6月5日爆管事件,造成损失46500元;2、2015年7月20日函件,造成损失1万元;3、项目经理长期不在现场损失30万元;4、工期延误损失862200×3%=25866元;5、质量不达标损失862200×5%=43110元;6、工程质量维修费用暂计25万元。其中第1项损失的证据为法斯克公司制作的向远控公司发出的工程联系单,该工程联系单记载:2015年6月5日,我司能源站一期供能管道温度传感器护套折断,大量供能水泄露造成园区各功能末端大面积停供,中断供能正值全天高温时间段,引起大量用户投诉和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所幸喷漏点未造成各控制柜及机组设备的损失,通过我司现场指导排查事故原因安排立即抢险。造成损失合计46500元,我司将直接从你司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等;第2项损失的证据为法斯克公司向远控公司发出的通告函,主要内容为:我司于7月19日下午两点左右发现能源中心机房内2#空调循环泵变频器故障,电话向贵司报修,要求贵司尽快派人来维修处理……,贵司在突发事件的响应时间(不能在24小时内响应)和处理方法上(没有任何应急处理方案)不到位,应承担因此导致的我司供冷损失,总计1万元整等;第3项损失的证据主要是监理公司出具的监理通知单,多份监理通知单均反映远控公司的项目经理黄海杰多次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第4、5项损失的依据为施工合同第35.2条;第6项损失的证据为案外人南京大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价表。远控公司对于法斯克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均不予认可,远控公司对属于合同内范围内的均同意维修,但不同意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增补合同、签证单等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一致认可涉案工程总价款为1197239元、已付工程款合计62792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的问题,本院认为,从双方提交的验收材料来看,远控公司向智信管理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智信管理公司的预验收意见为预验收合格,可以组织竣工验收。该预验收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签字同意,监理单位在预验收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在分项验收表中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验收结论均为同意验收。故该验收结论应为竣工验收,而非预验收。法斯克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故法斯克在解除函中陈述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其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属无效。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即838067.3(1197239×70%)元,但法斯克公司仅支付627920元,故法斯克公司在2015年12月11日起还应再向远控公司支付210147.3(838067.3-627920)元。另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报结算,审计完成后一周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由于双方并未完成结算工作,但双方在诉讼中对于合同总价款1197239元均无异议,故法斯克公司应自远控公司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23日起支付至总价款的95%即1137377.05(1197239×95%)元。截至起诉之日,法斯克公司还应向远控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509457.05(1137377.05-627920)元。关于法斯克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问题,本院逐一认定如下:1、关于爆管事件损失46500元,法斯克公司据以主张该项损失的工程联系单系其单方制作,且其中的原因分析、处理意见等均系其单方意见,远控公司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项损失不予确认。2、关于函件中记载的损失1万元,属法斯克公司单方制作,并未得到远控公司认可,法斯克公司亦无其他证据佐证该项损失应由远控公司承担。故对该项损失,本院不予确认。3、关于项目经理长期不在现场的损失3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如发现项目经理一周有三天不在现场,每发现一次罚5000元人民币。根据双方往来函件以及涉案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通知单等证据,能够认定远控公司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现场的事实。故法斯克公司依约可行使合同约定的上述权利。但考虑到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以及远控公司委派其他工作人员在场等事实,本院酌定法斯克公司该项主张的数额为5万元。关于工期延误损失25866元,结合双方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施工期限等事实,能够认定远控公司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另结合双方函件往来,能够认定双方对于工期延误均负有责任,因此工期延误的损失本院依法认定由远控公司承担12022(801460×3%×50%)元。关于质量不达标的损失43110元,因双方对于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故法斯克公司主张该项损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确认。关于法斯克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维修费用25万元,因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远控公司明确表示在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愿意进行维修,故对于涉案工程所需维修内容应由远控公司进行维修,法斯克公司主张的该项损失,本院不予确认。同理,法斯克公司要求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及维修费用等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远控公司应赔偿法斯克公司62022(50000+12022)元。该款项与远控公司主张的工程款相抵后,法斯克公司还应向远控公司支付工程款447435.05元。关于远控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其中210147.3元应自2015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另237287.75应自2016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法斯克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原告上海远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的通知函》无效;二、被告南京法斯克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上海远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9457.05元;反诉被告上海远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反诉原告南京法斯克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2022元。相互折抵后,被告南京法斯克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上海远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7435.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被告南京法斯克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远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上述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其中210147.3元应自2015年12月11日起计算;另237287.75应自2016年11月23日起计算,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上海远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南京法斯克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9004元,由原告上海远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4元,被告南京法斯克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77元,由反诉原告南京法斯克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577元,反诉被告上海远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元。两相抵扣后,被告南京法斯克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诉讼费730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加庆人民陪审员 陈慧明人民陪审员 郭春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