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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宝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刑初44号公诉机关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宝,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县。2016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大同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5日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薛向东,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景礼、陈宝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陈宝起诉的决定。本院认为,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陈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渊文审 判 员 吕剑君人民陪审员 孟   同   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降   静   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