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与陈满红、杨清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陈满红,杨清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4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恩和路7号。法定代表人:杨文光,行长。委托代理人:赵芳,公民身份号码×××,1981年9月26日出生,女,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卓资县迎宾东路支行员工。被告:陈满红,公民身份号码×××,1973年3月17日出生,男,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被告:杨清秀,公民身份号码×××,1970年2月4日出生,女,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诉被告陈满红、赵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满红、杨清秀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撤回对被告陈满红、杨清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计293元,由原告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夏茂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瑞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