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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5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汪秀珍与金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秀珍,金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5988号原告:汪秀珍,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江平,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秀珍与被告金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秀珍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秀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秀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