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5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汪秀珍与金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秀珍,金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5988号原告:汪秀珍,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江平,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秀珍与被告金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秀珍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秀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秀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