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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继堃与徐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堃,徐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742号原告:王继堃,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徐剑云,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王继堃与被告徐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继堃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继堃以与徐剑云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继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继堃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桐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