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继堃与徐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堃,徐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742号原告:王继堃,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徐剑云,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王继堃与被告徐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继堃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继堃以与徐剑云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继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继堃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桐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