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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山东泰山大力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山东泰山大力重工有限公司,泰安海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泰安万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杜召元,王清,刘爱美,吴士奎,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中段,组织机构代码86648480-0。主要负责人:张成,行长。委托代理人:彭广磊,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泰山大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工业园区创业大街东段,组织机构代码69063629-1。法定代表人:杜召元,经理。被执行人:泰安海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龙腾路,组织机构代码74098145-7。法定代表人:吴士奎,经理。被执行人:泰安万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通天街25号,组织机构代码79869530-6。法定代表人:王清,总经理。被执行人:杜召元,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王清,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刘爱美,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吴士奎,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李伟,女,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山大力重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郁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