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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俊坤、李刚与李公伟、原审被告李毅文、胡敏、翟亚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坤,李刚,李毅文,李公伟,胡敏,翟亚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俊坤,男,汉族,1962年8月16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刚,男,汉族,1980年8月1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上述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利萍,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公伟,男,汉族,1949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明,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毅文,女,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审被告:胡敏,女,汉族,1961年2月1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审被告:翟亚楠,女,汉族,1981年7月26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上诉人李俊坤、李刚因与被上诉人李公伟、原审被告李毅文、胡敏、翟亚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二初字第0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二初字第015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李俊坤、李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蒋承光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宁楠楠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