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薛立荣与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立荣,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02民初915号原告薛立荣,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室。法定代表人戴麒,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汪占龙,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原告薛立荣与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房兵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静、焦健参加评议,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立荣、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占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清欠合同及两张欠条,原告给被告垫付9.5万元,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5万元。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薛立荣与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清欠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给被告垫付了诉讼费、评估费、加油、餐费等费用共计9.5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两张欠条。上述事实有原告薛立荣提交的欠条、清欠合同、增值税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薛立荣签订清欠合同,委托原告处理清欠事宜,双方委托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原告给被告垫付了各项费用合计9.5万元。现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除合同,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并同意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薛立荣欠款9.5万元。如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217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2175元(立案庭代收),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房兵人民陪审员 焦健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 珈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