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任墅水泥有限公司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任墅水泥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无锡汇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8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任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任墅村。法定代表人:王明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腾康,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一路6号1-1、2-1、3-1、4-1。法定代表人:李桂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寅,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10层。法定代表人:彭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丽,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仁春,北京直方(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无锡汇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胡根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呈良,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家华,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无锡市任墅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墅公司)、上诉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谷公司)、原审被告无锡汇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商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任墅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任墅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任墅水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晓燕代理审判员 陈迪金代理审判员 吕明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