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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钱中雄犯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中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618号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钱中雄,男,汉族,生于1954年8月22日,住绵阳市游仙区。案由犯诈骗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4)涪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钱中雄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钱中雄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