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XX仁、韦瑜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仁,韦瑜琪,韦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458号申请执行人XX仁,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蒋君红,律师,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韦瑜琪,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韦毅,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证件号码。XX仁与韦瑜琪、韦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23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瑜琪、韦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XX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俭为审判员 :罗淞元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益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