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喻修林与杨世琼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修林,杨世琼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115号原告:喻修林,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泸县。被告:杨世琼,女,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喻修林与被告杨世琼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