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顾成辉、龚大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成辉,龚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1378号申请人顾成辉,男,195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被执行人龚大明,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龚大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大明支付申请人顾成辉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0元,执行费6785元,以上共计515785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大明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157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二、提取被执行人龚大明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顾成辉515785元的债务;三、被执行人龚大明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瑞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