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7刑初7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2017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忠、田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F×××××小型汽车行驶至唐县南环路至高速引线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唐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报告,结果为139MG/100ML,属醉酒驾驶。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唐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报告,被告人供述,身份信息等证据,据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上述指控属实。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唐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审理中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韩淑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