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民辖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实阁登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实阁登设备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肖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实阁登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201号12幢402室-408。法定代表人:周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义军,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男,上海实阁登设备配件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上诉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实阁登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5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锐风电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华锐风电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锐风电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妮审 判 员  王良胜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