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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熊彦臣非法持有毒品、制造毒品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彦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刑终13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彦臣,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邵阳市双清区。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邵阳市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彦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制造毒品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6)湘05刑初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熊彦臣不服,以不构成制造毒品罪、仅非法持有42.1克毒品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熊彦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制造毒品罪的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5刑初9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瑞龙代理审判员  杨利葵代理审判员  许又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