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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程进与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58号附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179009D。法定代表人:邹淑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进,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峰,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解,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8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上诉人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 炜审 判 员  刘家秀代理审判员  吴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喻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