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北京二汽兆龙机电设备销售部与北京市巨山农场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二汽兆龙机电设备销售部,北京市巨山农场,北京神州兆龙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二汽兆龙机电设备销售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红旗村甲2号。法定代表人:张伏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巨山农场,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振民,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丽娜,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神州兆龙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红旗村甲2号。法定代表人:张伏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二汽兆龙机电设备销售部(以下简称二汽兆龙销售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巨山农场及原审被告北京神州兆龙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5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二汽兆龙销售部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二汽兆龙销售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汽兆龙销售部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二汽兆龙机电设备销售部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妮审 判 员 王良胜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