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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与孙亚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孙亚军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宏达道北侧2号。法定代表人:张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亚军,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清(系孙亚军之夫),住北京市朝阳区.**号。上诉人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亚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9民初5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妮审 判 员  王良胜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