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贾书玉与安大勇、朱凤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书玉,安大勇,朱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贾书玉,女,1966年1月4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安大勇,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朱凤娟,女,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书玉与被执行人安大勇、朱凤娟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先行履行10000万元,余下41275元自2017年6月起每月履行5000元至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若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洪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