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万银华申请边二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银华,边二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591号申请执行人万银华,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边二兵,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万银华申请执行边二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626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柯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振 波 搜索“”